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計算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不含或有收益的將來應收金額的差額,計算如下:
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1100000元
其中:面值1000000元
應計利息(1000000×10%)100000元
減:將來應收金額880000元
其中:面值800000元
利息(800000×5%×2)80000元
差額220000元
由于甲公司沒有對該項債權計提準備,差額220000元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2.會計分錄為:
(1)1995年12月31日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債務重組)880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220000
貸:應收票據1100000
(2)假設甲公司自債務重組后第一年起有盈利,則應按10%的利率計收利息。這樣,以后的兩年里,甲公司每年計收800000×10%=80000元的利息,其中含或有收益800000×(10%-5%)=40000元、正常利息收入800000×5%=40000元。1995年12月3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收取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80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債務重組)40000
財務費用40000
1997年12月31日收取本息時:
借:銀行存款880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債務重組)840000
財務費用40000
(3)假設甲公司自債務重組后第一年起沒有盈利,則應按5%的利率計收利息1995年12月3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收取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40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債務重組)40000
1997年12月31日收取本息時
借:銀行存款840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債務重組)840000
從這道例題中可以看到,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收益并不一定相等。當乙公司1996年虧損時,乙公司的債務重組收益與甲公司的債務重組損失相等,均為22萬元。但當乙公司1996年盈利時,乙公司的債務重組收益為14萬元,而甲公司的債務重組損失為22萬元。此外,當債權人對重組債權計提準備時,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收益也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