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禁止背書
出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等類似文句,以禁止票據權利的轉讓,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書和背書人的禁止背書兩種。
出票人 |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出票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匯票的正面。 |
背書人 |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匯票的背面。 |
【應用練習】甲將一張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并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果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將產生的法律后果是()。
A.該匯票無效
B.該背書轉讓無效
C.乙對丙不負擔保責任
D.乙對丁不負擔保責任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關于禁止背書的記載。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是背書行為的一項任意記載事項,如果背書人不愿意對其后手以后的當事人承擔票據責任,即可在背書時記載禁止背書。
5.匯票承兌
承兌是商業匯票特有的制度,銀行匯票無須承兌。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有三種形式。
必須提示承兌 |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屬于必須提示承兌的匯票。 |
無需提示承兌 |
見票即付的匯票屬于無需提示承兌的匯票。 |
可以提示承兌 |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屬于可以提示承兌的匯票。但我國《票據法》規定,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其他匯票都必須提示承兌。 |
承兌的效力:確定匯票付款人的付款責任。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承兌人在到期日拒絕付款的,必須向持票人承擔遲延責任,支付遲延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
【應用練習】匯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托證券,因此匯票都需要付款人進行承兌。()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承兌的規定。銀行匯票無須承兌,另外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承兌。
6.保證
(1)絕對應記載事項主要有:①表明“保證”的字樣;②保證人簽章。相對應記載事項主要有:①保證人的名稱和地址;②被保證人的名稱;③保證日期。
(2)保證人的責任不隨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原因無效而無效,只有當被保證人的債務因欠缺票據形式要件而無效時,保證人的債務才歸于無效。
(3)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說,在共同保證的情況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證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或者全體就全部票據金額及有關費用行使票據權利,共同保證人不得拒絕。
【應用練習】甲乙簽訂買賣合同,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作為預付款,丙作為該票據的保證人,如果該匯票未記載付款人名稱,丙不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票據的保證。如果票據形式要件無效時,保證人的債務歸于無效。
7.付款的提示。
持票人應當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的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