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
【試題1】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2004年考題)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試題2】公司董事從事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2005年考題)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董事、監事、經理的職責。公司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簡答題
【試題1】甲運輸公司與其他6家企業共同發起設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其部分運輸工具作為出資認購了相應的發起人股份,同時依法辦理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甲將已作為出資的運輸工具轉回本公司使用。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簡要回答甲將運輸工具轉回本公司使用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的違法行為?甲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2003年考題)
[答案]
甲將運輸工具轉回本公司使用的行為屬于抽逃出資的行為。
按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綜合題
【試題1】甲、乙國有企業與另外9家國有企業擬聯合組建設立“光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為: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方面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商后,予以糾正。
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出資,協議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
199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了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
1997年5月,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制定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增資方案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增資,7家股東出資總和為583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58.3%;有4家股東不贊成增資,4家股東出資總和為4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41.7%。股東會通過了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
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反了合同約定被訴至法院,對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光中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規定有哪些不合法之處?說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應替海南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說明理由。(2002年考題)
[答案]
(1)光中公司最初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規定的不合法之處是:臨時股東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2)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所以應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時,應當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4)光中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股東會對公司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需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對某些涉及股東根本利益的事項的表決,如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或: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光中公司要通過增資方案,屬于涉及股東根本利益事項的表決,但只有58.3%有表決權的股東贊成,未達到法定限額,因此該增資決議不合法。 |
(5)光中公司應替海南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分公司是總公司管理的一個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承擔。
或: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海南分公司是光中公司的分公司,它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其違約責任應由光中公司承擔。 |
【試題2】天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山公司)由5家國有企業聯合設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
2002年3月,公司凈資產額8000萬元,公司其他有關情況如下:
(1)天山公司曾于2001年8月成功發行3年期公司債券1000萬元,1年期公司債券500萬元。
(2)天山公司現有董事7名,2002年3月10日,董事長提議,趁全體董事15日均無外出任務,召開臨時董事會。15日全體董事如期到會,董事會上制定并通過了“公司債券發行方案”和“公司增資方案”,兩個方案的主要內容分別為:本年度計劃再次發行1年期公司債券2000萬元;將公司現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會后將上述兩個方案提交了公司股東會。
(3)4月10日,公司股東會在其召開的定期會議上審議了董事會提交的“公司增資方案”,股東會審議表決結果為:3家股東贊成增資,這3家股東的出資總和為5840萬元;2家股東不贊成增資,這2家股東的出資總和為4160萬元。股東會通過了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
(4)4月20日,公司監事會在檢查公司財務時發現,公司經理王某擅自將公司5萬元資金借給其親屬開辦公司。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天山公司在召開董事會過程中存在的議事規則方面的不合法之處是什么?為什么?
(2)天山公司的“公司債券發行方案”的主要內容是否合法?為什么?
(3)天山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為什么?
(4)天山公司對王某擅自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應如何處理?(2004年考題)
[答案]
(1)天山公司董事會的通知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在本題中,董事長3月10日提議于3月15日召開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
(2)天山公司的“公司債券發行方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在本題中,該公司累計債券總額將達到3500萬元(1000+500+2000),超過了公司凈資產8000萬元的40%。
(3)天山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本題中,天山公司股東會對增資方案進行表決時,3家贊成增資的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僅為58.40%,未達到2/3的法定要求。
(4)對于經理王某擅自將公司資金5萬元借給其親屬開辦公司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經理將公司自己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的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