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內容]
第一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簡稱合營企業)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設在中國境內的由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
二、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一)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由注冊資本和借款構成。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之間應當保持一個適當的、合理的比例:
(1)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 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2/5;其中投資總額在1 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二)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營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三)合營各方的出資期限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
合營企業投資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為:
(1)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1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2)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含1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1年半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3)注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2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4)注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3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5)注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審批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構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四)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時,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三、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一)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1.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組成。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由合營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額委派。董事會行使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各項職權。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中止和解散、注冊資本的增加和減少、合并和分立,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2.經營管理機構。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工作。
四、合營企業的財務與會計管理
合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機構,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并報當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合營企業應當向合營各方、當地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
合營企業設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負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
合營企業的稅后利潤中可向出資人分配的利潤,按照合營企業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合營企業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潤中進行分配。合營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
合營各方的出資證明書、合營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合營企業清算的會計報表,應當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方為有效。
五、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
合營企業如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行業,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其他行業的合營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
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經合營各方同意,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合營期限。
第二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概念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作企業)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設在中國境內的由雙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
二、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合作條件
(一)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為設立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為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規模需要投入的資金總和。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合作企業的投資和合作條件
1.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2.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
3.合作各方的出資期限。合作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
4.合作各方的出資轉讓。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于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三、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一)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
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二)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合作企業的權力機構,按照合作企業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
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資產抵押、解散、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等,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合作企業設總經理1人,負責合作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
四、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
(一)合作企業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二)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回收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先行回收其投資。
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應符合相應法定條件。
五、合作企業的期限
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
合作企業期限屆滿,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合作企業可以延長合作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