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的組成與召集
債權人會議由全體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成員依法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并有義務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并報告人民法院。
二、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與決議
債權人會議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不受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約束。
第三節 和解與整頓制度
一、和解整頓的提出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整頓申請提出后,債務人企業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提交和解協議草案。
二、和解協議及其效力
債權人會議應對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和表決。
債權人會議表決否決和解協議時,應通知人民法院并請求其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議時,應報人民法院審查認可并公告。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1)和解協議成立前的債權人只能按照和解協議的規定接受清償,但和解協議成立后的債權人不受協議約束。(2)債務人只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不得給個別債權人以特殊利益。(3)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無效。(4)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效力。
三、整頓的進行與終結
和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后,企業的整頓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主持。
整頓期間,債務人企業有法律規定的終結整頓情況時,應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企業整頓,宣告其破產。
經過整頓,被申請破產企業能夠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企業破產程序并且予以公告。整頓期滿,企業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企業破產。
第四節 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
一、破產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下列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裁定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條件的;(2)企業被依法終結整頓的;(3)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應當公開進行,并可發布公告。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清算組與破產財產
(一)清算組
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組長由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在清算目的范圍內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且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監督。
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行使取回權取回。
(二)破產財產
1.破產財產的構成。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來源:www.examda.com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2.破產財產范圍的確定。
(1)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物、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在破產清算中予以分割,債務人分割所得屬于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當就其應得部分轉讓,轉讓所得屬于破產財產。
(2)債務人的開辦人注冊資本投入不足的,應當由該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3)企業破產前受讓他人財產并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對價,該財產仍屬于破產財產。
(4)債務人的財產被采取民事訴訟執行措施的,在受理破產案件后尚未執行的或者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在該企業被宣告破產后列入破產財產。因錯誤執行應當執行回轉的財產,在執行回轉后列入破產財產。
(5)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代為求償權的,依該代為求償權享有的債權屬于破產財產。
(6)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屬于破產財產,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