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票據證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匯票的出票、匯票的記載事項、匯票的背書、匯票的承兌、匯票的保證、匯票的付款、匯票的追索權
(二)掌握本票的記載事項、本票的付款
(三)掌握支票的記載事項、支票的付款
(四)掌握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內容
(五)熟悉匯票的概念和種類、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和種類來源:www.examda.com
(六)熟悉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
(七)了解票據的概念和種類、證券的概念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出票人依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有價證券。
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二、匯票
(一)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一種行為。出票對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三)匯票的記載事項
匯票的記載事項包括絕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和非法定事項。
(四)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將匯票權利讓與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
1.背書記載的事項。包括背書人的簽章、被背書人的名稱和背書的日期。
2.禁止背書。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書和背書人的禁止背書兩種。
3.背書的效力。主要有:(1)票據權利的轉移;(2)票據權利的證明;(3)票據權利的擔保。
(五)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1.匯票的提示承兌。根據付款形式的不同,匯票可分為必須提示承兌、無需提示承兌以及可以提示承兌三種。
2.承兌記載的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日期、承兌人簽章。
3.承兌的效力。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六)保證
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保證的記載事項。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與相對應記載事項兩種。
2.保證人的責任和權利。票據保證人的票據責任從屬于被保證人的債務,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向持票人清償債務后,取得票據而成為持票人,享有票據上的權利,有權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七)付款
付款是匯票的承兌人(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匯票金額以消滅票據權利與義務的行為。
持票人應當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的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八)追索權
追索權是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或到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1.追索權的當事人。包括追索權人和償還義務人。
2.追索權的行使。行使追索權,第一,取得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其他合法證明;第二,發出追索通知。
3.追索金額。包括:(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4.追索權的效力和限制。
(1)對被追索人的效力。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2)對追索人的效力。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對追索權的限制。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三、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即銀行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二)本票的記載事項
本票的記載事項包括絕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
(三)本票的付款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并保證支付。
本票的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票的規定外,適用有關匯票的規定。
四、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法律禁止簽發空頭支票、與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和遠期支票。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可以分為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
(二)支票的記載事項
支票的記載事項包括絕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三)支票的付款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第二節 證券法律制度
一、證券的概念
證券是證明或設定民事、經濟權益的法律憑證,是相應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
《證券法》將證券分為股票、公司債券、國務院認定的其他證券等三類。
證券的發行必須符合《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
二、證券交易
(一)證券交易一般規定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上海或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并以現貨進行交易。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股東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必須遵守“持股報告制度”,即股東持股比例達到法定比例時應當進行報告。
(二)證券上市
1.股票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也可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準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2.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準。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 000萬元;(3)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3.證券暫停和終止上市。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股票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發行債券的公司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或者終止其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三)持續信息公開
持續信息公開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即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和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即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容和要求,及時提交和公告定期報告、臨時報告。
三、上市公司收購
(一)上市公司的收購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兩種方式。來源:www.examda.com
(二)收購信息披露
任何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時,必須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被收購公司及社會公眾予以披露。
(三)收購的具體履行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四、禁止的交易行為
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主要有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