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訂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締約過失責任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規則、抗辯權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合同擔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轉讓
(六)掌握合同權利和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法律后果
(七)掌握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違約責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訂立的概念與形式、合同的格式條款
(九)熟悉合同履行、合同擔保、合同權利和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的概念
(十)熟悉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
(十二)了解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委托合同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合同的訂立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分類。
一、合同訂立的概念與形式
(一)合同訂立的概念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
(二)合同訂立的形式
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四、合同訂立的方式
當事人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訂立合同。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受要約人一旦承諾,要約人即受該要約約束。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1)要約撤回。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約撤銷。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有: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3)要約失效。要約喪失法律效力,即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也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要約失效的情形有: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具備的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五、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當事人簽訂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1.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六、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的;(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二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當約定的條件或期限屆至時,合同即生效(或失效)。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認其效力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對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屬于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