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期限
1、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來源:www.examda.com
【例題10】:A向B以信件的形式發出要約,信件載明的日期為 |
2、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為新要約。
【例題11】:A向B發出要約,承諾期限為 |
3、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例題12】:A向B發出要約,承諾期限為 |
(四)、承諾的內容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2、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注:1、承諾可以依法撤回,但不能撤銷。
【例題13】美達家具廠得知Z機關所建辦公樓要購置一批辦公桌椅,便于 A、 C、 【答案】C 【解析】(1)2月1日美達家具廠發出的函件屬于要約邀請;(2) |
【例題14】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要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是()。 A、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 C、同意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答案】A 【解析】(1)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的撤回是指“不讓要約生效”,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比要約先到,至少同時到。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2)要約的撤銷是指“讓生效的要約失效”,因此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生效后、對方承諾之前到達。盡管選項B可以依法撤銷要約、使之失效,但要約生效在先,因此選項B是錯誤的;(3)選項C意味著“承諾生效、合同成立”,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4)選項D意味著“使原要約失效”,但原要約生效在先,因此選項D是錯誤的。 |
(五)、合同的成立
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定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定確認書,確認書簽定時合同成立。
3、實際履行原則
①.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②.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注意如果對方不接受,則合同沒有成立。
【例題15】:A、B兩個企業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事先約定了采用合同書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成立日期應該為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成立日期,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A向B發貨,B接受了該貨物,后來由于該貨物的價格持續下跌,B向A提出,由于尚未簽字蓋章,合同并未成立,請A把設備取回。 根據實際履行原則,由于B接受了貨物,因此該合同成立的。 |
(六)、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關鍵點:
1.發生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表明合同尚未訂立,尚未生效。所以不能用違約責任來描述,違約責任是指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不履行合同,按法律或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2.承擔責任的原因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且給對方造成損失。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不需承擔本責任。
3.損失與對方的不誠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