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被告住所地
B、保險合同簽訂地
C、保險合同履行地
D、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答案】AD
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甲、乙在X地簽訂合同,將甲在Y地的一棟房產出租給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雙方發生爭議。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訴。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該案件的管轄法院應當是( )。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C、X地人民法院 D、Y地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乙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Y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Y地)管轄。
(二)訴訟時效(重點)
1、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4年)。
(1)適用于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適用于4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
②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例題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選項中,適用于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情形有( )。
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買賣合同的 D、寄存財物被丟失的
【答案】ABD
【例題2】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爭議中,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是( )。
A、國際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B、貸款擔保合同爭議
C、因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引起的爭議
D、因運輸的商品丟失或損毀引起的爭議
【答案】C
【解析】(1)選項A:適用4年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2)選項BD: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例題3】甲于2007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目,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
【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為2007年3月28日-2008年3月27日。
【解釋1】訴訟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案例】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發生在1981年1月1日,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期間:(1)如果乙公司于1991年1月1日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應當在2年內(1991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勝訴權。盡管乙公司喪失了勝訴權,但其實體權利(債權)并未喪失,因此乙公司仍可以請求甲公司予以賠償。(2)如果乙公司2008年1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由于自權利侵害實際發生之日起已經超過了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例題】甲對乙享有一貨款債權,但訴訟時效已屆滿。乙向甲支付了貨款,其后以不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請求甲返還。法律應支持乙的請求。( ) (2007年)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