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于計時器的“暫停鍵”:在訴訟時效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時,先按“暫停鍵”;等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恢復鍵”,中間暫停的時間往后順延。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3)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案例】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拒付租金)發生在2006年1月1日,乙公司于當日知道,則其訴訟時效期間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考生注意三種情況:
(1)如果2006年9月1日發生地震(不可抗力),10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從9月1日暫停計時,10月1日恢復計時。由于暫停了1個月,因此,訴訟時效期間順延至2007年2月1日。
(2)如果2006年3月1日發生地震(不可抗力),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經消失,當事人至少還有6個月的時間提起訴訟,因此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仍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
(3)如果2006年6月1日發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因此從7月1日起暫停計時,9月1日恢復計時。雖然不可抗力持續了3個月,但訴訟時效暫停的時間為2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向后順延2個月,截止到2007年3月1日。
【例題1】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乙2001年8月出差遇險耽誤的20天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例題2】2006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7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
B、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25日
C、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
D、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6年5月5日-2007年5月5日);(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2006年11月5日-2007年5月5日)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順延20天。
【例題3】2007年1月1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7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
B、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
C、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
D、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0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7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7月1日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只有進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例題4】公民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6年1月1日知道甲的權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對侵權人丙提起訴訟。2006年5月20日,乙因車禍死亡,直到2006年9月1日才由有關機關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該項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丁應當在( )之前對丙提起訴訟。
A、2007年1月1日
B、2007年5月20日
C、2007年9月1日
D、2007年3月1日
【答案】D
【解析】(1)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訴訟時效期間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礙消除,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暫停了2個月,因此訴訟時效期間由原來的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向后順延2個月,至2007年3月1日。總之,給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時間從2006年9月1日起,不少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