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待法定事由消除后,重新按“開始鍵”,2年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例題1】甲公司與乙銀行訂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還本付息。乙銀行于還本付息期限屆滿后1年零6個月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乙銀行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
【答案】√
【例題2】2006年4月30日,甲到某商店買衣服,該商店故意隱瞞實情,將一件有隱蔽質量問題的衣服賣給了甲,甲仔細檢查后未發現。5月6日甲穿該服裝上班,單位同事發現該服裝存在質量問題。甲找商店退貨,被拒絕。于是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訴了該商店。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述觀點正確的是( )。
A、甲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B、訴訟時效期間自2006年4月30日開始計算
C、訴訟時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中止
D、訴訟時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中斷
【答案】D
【解析】(1)選項A: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選項B: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5月6日開始計算;(3)選項C: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而非中止。
【例題3】下列有關訴訟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
【答案】C
【解析】(1)選項A: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2)選項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3)選項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
(三)審判程序
1、上訴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解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審理后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有關訴訟程序的事項作出的判定。二者的區別如下:(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2)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只有一個判決。(3)裁定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例題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法定期限是指( )。
A、判決書作出之日起10日內
B、判決書作出之日起15日內
C、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D、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答案】D
【例題2】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所作出的下列裁判中,正確的有( )。(2006年)
A、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B、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C、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D、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答案】ACD
【解析】選項B: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2、再審
(1)本院院長提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當事人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解釋】二審程序(上訴程序),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而提起上訴的程序。二者的主要區別:(1)申請主體不同:上訴的申請人只能是案件的當事人,而再審程序中,提審的主體可以是作出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自身;(2)申請時間不同: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為2年;(3)受理法院不同:二審程序中,受理的法院只能是上一級人民法院,而再審程序中,可以由本院進行,也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
(四)執行程序
1、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
2、雙方是法人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
【相關鏈接】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