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解釋】考生注意申請撤銷的時間(注意單選題)、人民法院的限定條件。
【例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依法應當撤銷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是( )。(1999年)
A、裁決書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
B、裁決書作出之日起1年內
C、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
D、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年內
【答案】C
4、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相關鏈接】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事項仲裁訴訟
是否采取級別管轄否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轄否是
是否公開進行否是
是否采取兩審終審制度一裁終局兩審終審制度
【例題1】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正確的是( )。
A、仲裁實行自愿原則
B、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C、仲裁實行地域管轄
D、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
【答案】C
【解析】(1)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2)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例題2】下列各項中,符合《仲裁法》規定的有( )。
A、仲裁實行自愿原則
B、仲裁一律公開進行
C、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D、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AC
【解析】(1)選項B: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2)選項C: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3)選項D: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的范圍(重點)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行政復議。
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
(1)不服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申訴,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3)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解釋】甲、乙公司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經北京市西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調解,如果甲公司對調解結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因為甲、乙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本質上是“民事糾紛”,北京市西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非合同的當事人。
【例題1】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2002年)
A、對工商局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不服
B、對工商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
C、對財政局作出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不服
D、對稅務局作出的給予其職工降職處分決定不服
【答案】D
【例題2】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2006年)
A、某公司不服稅務局對其作出的罰款決定
B、某公司不服工商局對其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決定
C、某公司不服公安局對其作出的查封財產決定
D、某行政機關公務員不服單位對其作出的記過處分決定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