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協議的效力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仲裁,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相關鏈接】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解釋】注意該條款在《合同法》綜合題中的應用(買賣合同解除后雙方事先簽訂的仲裁協議仍然有效)。
2、仲裁協議的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例題1】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006年)
【答案】√
【例題2】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協議,屬于無效的有( )。(2007年)
A、甲、乙兩公司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依法約定有仲裁條款,其后,該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
B、王某與李某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將他們之間的扶養合同糾紛交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C、鄭某與甲企業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
D、陳某在與高某發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后,脅迫高某與其訂立將該合同糾紛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議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2)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選項B);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選項D);④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選項C)。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判斷題)。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員組成。
2、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一般不公開進行。
3、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4、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釋】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五)仲裁裁決
1、仲裁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例題】甲、乙因合同糾紛達成仲裁協議,甲選定A仲裁員,乙選定B仲裁員,另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3人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應當采取的做法是( )。(2005年)
A、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B、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C、提請仲委員會作出裁決
D、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裁決
【答案】A
【解析】(1)形成2種不同意見: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2)不能形成多數意見(形成3種不同意見):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行政復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