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解釋】委托合同、行紀合同、代理制度的區別:(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2)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解釋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屬于代理。
【解釋2】居間行為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的作用僅限于“傳話筒”,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間行為不屬于代理。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例題】下列行為中,屬于代理行為的是( )。
A、居間行為
B、行紀行為
C、代人保管物品行為
D、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攬保行為
【答案】D
【解析】(1)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只是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不能獨立地對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因此,選項A不屬于代理;(2)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因此,選項B不屬于代理;(3)代人保管物品與“第三人”沒有關系,因此選項C不屬于代理;(4)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在代理權限內,以保險公司的名義,獨立地、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進行攬保行為,由被代理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合同責任,因此,選項D屬于代理。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訂立合同可以代理)。
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有本人親自實施的行為(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不能代理。
【例題1】代書遺囑是訂立遺囑的一種方式,因此立遺囑可以代理。( )
【答案】×
【例題2】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行為中,可以進行代理的是( )。
A、遺囑 B、婚姻登記
C、收養子女 D、簽訂買賣合同
【答案】D
(三)委托代理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案例】2008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2-3元的價格去買礦泉水,但在授權委托書中未明確礦泉水的數量。4月3日,乙以甲的名義和丙簽訂了100瓶礦泉水的買賣合同(合同標的額250元),丙于當日向甲送貨。在本案中,甲對乙的授權屬于“授權不明”,因此被代理人甲應當對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代理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如果甲只能支付50元,丙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支付其余200元的貨款。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進行追償,因為被代理人承擔“最終的”合同責任。
【例題1】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
【答案】×
【例題2】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應當由( )。
A、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不負責任
B、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不負責任
C、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D、先由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無法承擔責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答案】C
(四)濫用代理權
1、濫用代理權的界定
(1)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案例】如果甲受乙的委托買入一臺機器設備(授權價格為80-100萬元),同時甲又受丙的委托賣出一臺機器設備(授權價格為80-100萬元)。如果甲分別以乙、丙的名義簽訂了98萬元的買賣合同,則甲的行為屬于濫用代理權。因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可以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甲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時,很難有效地同時保護兩個委托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