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政府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屬于一般民事合同,適用《合同法》,同時還要適用《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1)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
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政府采購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采購人可以直接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出的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是合同要約,供應商提交的投標文件、談判報價、詢價報價是合同的承諾,實際上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合同即生效。所以,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訂立采購合同的過程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發出的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是合同要約,供應商提交的投標文件、談判報價、詢價報價是合同的承諾。實際上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合同即生效。所以,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2)政府采購合同的形式及必備條款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政府采購合同中必須包括必備條款的內容,否則合同無效。
(3)政府采購合同的分包履行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標、成交供應商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時,經與采購人協商,取得其同意后,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一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其他供應商,由受讓供應商負責履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合同主體資格并不改變,中標、成交供應商必須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也要接受政府采購合同的約束,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4)政府采購合同的變更、中止或終止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5)政府采購補充合同
采購人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補充合同也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采購人將補充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7.政府采購的質疑與投訴
(1)政府采購活動事項的詢問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①所有供應商只要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都可以采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
②對于任何供應商的詢問,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必須及時予以答復。答復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2)政府采購活動事項的質疑
①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②供應商提出質疑的范圍只包括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三個方面。供應商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
③質疑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質疑沒有法律效力,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予答復。
④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⑤及時對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作出答復是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義務,同時由于一項政府采購活動中有多個供應商參加,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作出的答復也要書面通知其他供應商。
(3)政府采購活動事項的投訴
①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②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接受投訴。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③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④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被投訴人收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采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
(4)供應商不服投訴處理決定的救濟途徑
《政府采購法》規定,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8.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9.違反政府采購法的法律責任
(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2)供應商的法律責任。
(3)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