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1.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國有資產是指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即國家以各種形式進行的投資及其收益、撥款、接收的饋贈、憑借國家權力取得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種類型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2.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1)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2)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3)行政單位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
(4)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等。
(5)資產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主要包括:①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②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③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④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6)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①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②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7)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3.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3)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4)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可以結合實際設定審批限額標準,在限額標準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財政部門備案。但是如果《擔保法》、《土地法》、《證券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有關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及審批程序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執行。
(5)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評估 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①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②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③合并、分立、清算;④資產拍賣、轉讓、置換;⑤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⑥確定涉訟資產價值;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①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②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③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6)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①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②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③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4.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是指企業占有、使用的,國家依法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等形成的資產。
(1)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在界定過程中,既要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財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2)產權界定的處理辦法 全民所制企業①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②全民所有制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③以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④全民所有制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⑤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⑥全民所有制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以下簡稱全民單位)投資或創辦的集體企業,以及雖不隸屬于全民單位,但全民單位實際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等給予扶持和資助的集體企業①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對國有企業產權界定規定辦理。
②新建的企業,開辦資金完全由全民單位以銀行貸款及借款形式籌措,生產經營以集體性質注冊的,其資產產權界定比照上述規定。
③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照投資份額(或協議約定)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④全民單位以資助、扶持等多種形式向集體企業投入資金或設備,凡投入時沒有約定是投資或債權關系的,一般應視同投資性質。但下列情況不作為投資關系:凡屬于1979年以前投入的,可視同墊支借用性質;凡集體企業已按期支付折舊等費用,可視同租用關系處理。
⑤集體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集體企業確實無力按期歸還的,經雙方協商可轉為投資。轉為投資的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
⑥集體企業依據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享受減免稅優惠而形成的資產,不界定為國有資產。
⑦集體企業在開辦初期或發展過程中,享受國家特殊減免稅優惠政策,凡在執行政策時與國家約定其減免稅部分為國家扶持基金并實行專項管理的,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單獨列賬反映。
⑧集體企業享受國家稅前還貸和以稅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而形成的資產,其中國家稅收應收未收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單獨列賬反映。
⑨集體企業無償占用城鎮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有,企業可以有償使用,經界定后單列入賬。
除上述規定外,集體企業中的下列資產,不界定為國有資產①國家以撫恤性質撥給殘疾人福利企業的實物和資金等形成的資產;
②全民單位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時撥給的閑置設備等實物資產;
③全民單位所屬人員將屬于自己所有的專利、發明等帶給集體企業所形成的資產;
④明確約定為借款或租賃性質支持集體企業發展而形成的資產;
⑤其他經認定不屬國有的資產。
(3)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①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占有產權登記;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于申請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前30日內,向財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
②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辦變動產權登記:企業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企業組織形式發生變動的;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變動情形。
③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企業轉讓全部國有產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4)企業國有資產評估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合并、分立、破產、解散;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轉讓、置換;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資產涉訟;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5)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①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②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③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④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法律制度
1.財政違法行為概述
財政違法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財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2.財政違法行為的行為主體
(1)執法主體
執法主體,是指依法擁有財政執法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執法決定并能夠獨立承擔相應責任,實施財政執法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的組織。執法主體是一定形式的組織,不是自然人。
執法主體包括三類: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二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三是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2)違法主體
違法主體,是指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個違法主體可能會發生多種財政違法行為;一種財政違法行為,也可能由多種違法主體實施。
按照性質的不同,財政違法行為的違法主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①國家機關;②企業;包括所有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③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④個人;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
3.財政違法行為種類與制裁措施
《條例》共規定了16類財政違法行為,涉及到不同的違法主體,并規定了相應的制裁措施,包括處罰、處分和處理措施。
處罰: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處分:行政處分、其他類型的處分(紀律處分)
處理:責令改正、責令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限退還違法所得、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等。
4.財政執法程序
(1)財政部門應當按計劃和日常財政管理需要,制定年度財政檢查計劃,并且按照年度財政檢查計劃組織開展財政檢查。
(2)財政部門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人員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并具備一定業務素質。根據需要,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人員開展檢查工作。
(3)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證件;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人詢問有關情況,被檢查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回答詢問、反映情況。
(4)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