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
一、匯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二)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銀行匯票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任意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4.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匯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三)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付款人只有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
二、匯票的背書
(一)背書的概念
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按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此項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
(二)背書的形式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3.禁止背書的記載。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粘單的使用。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5.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三)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
(四)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2.質押背書。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五)法定禁止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三、匯票的承兌
(一)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二)承兌的程序
1、承兌的記載事項。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兌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匯票承兌的應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于匯票的正面,而不能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2、提示承兌。因匯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兌的期限亦不一樣:(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3)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3、承兌成立。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三)承兌的效力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