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點講解十、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其他分類
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因而還可以從法律行為的一般分類的角度,對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作出其他分類。
從主體角度作出的分類 | 單方行為和非單方行為、自為行為和代理行為。 |
一般說來,調制行為是國家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在形式上與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經濟法主體達成合意。市場主體的橫向對策行為發生于多個市場主體之間,因而當然可以是非單方的行為。 | |
從行為對象角度作出的分類 | 抽象行為和具體行為 |
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而具體行為則是針對特定對象作出的,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為。調制行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為;而對策行為則一般屬于具體行為,市場主體的對策往往是針對特定對象分散作出的。 | |
上述的調制行為一般也是要式行為;而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則主要關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傳統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別的形式要求,但在經濟法上,則可能會涉及一些特別的形式上的要求。 | |
從行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類 | 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
調制行為既可能有積極的,也可能有消極的。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也與此相類似。 | |
其他分類 | 合法行為與非合法行為 |
有效行為與無效行為 |
【例·多選題】對于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分類,除基本分類外,還可以作出的其他分類有( )。
A.單方行為和非單方行為
B.抽象行為和具體行為
C.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D.有效行為與無效行為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其他分類。
【該題針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屬性和分類”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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