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點講解十五、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
一、職權的分類與職權法定
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可以總稱為“調制權”,分為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兩大類。
宏觀調控權,可以分為宏觀調控立法權和宏觀調控執法權兩類 |
財政調控權 |
可以分為財政收入權和財政支出權,前者包括征稅權、發債權等;后者包括預算支出權、轉移支付權等 |
金融調控權 |
可以分為貨幣發行權、利率調整權等 | |
計劃調控權 |
可以包括產業調控權和價格調控權等 | |
市場規制權,可以分為市場規制立法權和市場規制執法權兩類 |
一般市場規制權 |
主要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特別是對價格、質量、廣告、虛假信息、濫用優勢地位,以及其他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等行為的規制權 |
特殊市場規制權 |
如金融市場規制權、房地產市場規制權、能源市場規制權等 |
上述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要具體地規定于各類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之中,這也是“職權法定”的具體體現。
二、調制權的分配
由于調制權的種類各異,各個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作為負有特定職能的部門,所享有的職權也各不相同。
1.目前,我國在調制立法權方面,實際上實行的是“分享模式”。由于多種原因,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領域,不僅全國人大享有立法權,而且國務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甚至國務院的某些職能部門都可能在事實上進行相關的立法。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調制立法權,這在相關的部門規章甚至相關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復”中,都有一定的體現。
2.從享有調制權的主體來看,同一主體可能既享有調控權,又享有規制權。如國家發改委要進行價格總水平的調控,從而具有了對價格的宏觀調控權;同時,它又有權規范具體的市場價格行為,即對微觀的市場價格有市場規制權。又如,商務部既在外貿政策方面有宏觀調控權,又在市場流通秩序、反傾銷等方面有市場規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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