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二十五、違反證券法的刑事責任
(一)《刑法》規定的證券類犯罪的罪名
共15項。
(二)《刑法修正案(七)》有關“老鼠倉”的條款
1.《刑法修正案(七)》將"老鼠倉"行為確定為犯罪行為。
“老鼠倉”,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
2.《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有關規定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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