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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二章重、難點及典型例題

來源:233網校 2012年8月17日

十、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組成。
(一)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形式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兩種。
(2)應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
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提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的人數為5~19人。比如甲上市公司的章程規定董事人數為9人,則當董事人數降至4人時,屬于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如果降至5人,雖然符合了《公司法》規定的人數,但是卻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即6人,這兩種情況都應該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②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3)臨時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例題10·多選題】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董事會有7名成員。最大股東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甲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數減至4人
B.監事陳某提議召開
C.最大股東李某請求召開
D.公司未彌補虧損達人民幣1600萬元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本題中,選項A由于董事人數不足法律規定的最低人數“5人”,因此應該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最大股東李某持有股份超過了10%,因此可以單獨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表2.5 關于臨時會議召開條件的比較

會議名稱

法定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的臨時股東會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1/3以上的董事;
3.監事會;
4.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有限責任公司的臨時董事會

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臨時董事會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1/3以上董事;
3.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中,監事會是必設機構,因此沒有“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這一點)

2.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東大會的職權與股東會的職權基本相同。
此時,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的特別職權: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3.股東大會的召開
(1)會議主持
①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②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③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轉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④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⑤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救濟制度的最后一點是“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這里無“連續90日”的時間限制。
(2)會議通知
①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②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③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召開股東大會的,對于記名股票的殿東,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年會在召開前20日前通知,臨時會議在。召開前15日前通知。對于持有公司無記名股票的股東,由于是“無記名”股票,因此不能確定其具體的持有人,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武,而是應該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開的是年會還是臨時會議,針對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都應該在會議召開的30日之前依法進行公告。
4.股東大會的決議【★2010年綜合題、2008年判斷題】
(1)表決權的行使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分為特別決議和普通決議。
①普通決議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②特別事項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提示】注意區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表決方式的不同。
(二)董事會、經理【★2010年單選題】
1.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執行機
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5~19人組成。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3.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目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4.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5.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當親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書面委托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備考提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而委托他人代為出席的情形,應注意把握:
(1)委托的形式必須是“書面”;
(2)受托人必須也是“董事”。
7.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鏈接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
【鏈接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8.【★2011年簡答題】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三)監事會
1.監事會的組成【★2011年簡答題】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3)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2.監事的任期與職權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的任期、監事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3.監事會的召開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四)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2011年多選題】
1.增加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1)擔任獨立董事的基本條件
①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②具有指導意見中所要求的獨立性;
③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④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2)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2011年多選題】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提示1】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提示2】主要社會關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③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提示】上述“②”中說的是自然人股東,適用1%的比例;上述“③”中說的是單位股東,適用5%的比例。
④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⑤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⑦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3)獨立董事的職權
①一般董事的職權②重大關聯交易③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鏈接】一般公司中,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上市公司中,股東大會有權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④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⑤提議召開董事會;
⑥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⑦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3.【★2011年判斷題】增設關聯關系的表決權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提示】此處的董事會會議中“出席人數”與“通過人數”須均為“過半數”。且均指“全體無關聯關系董事”的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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