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短裙挺进太深了h女友,国产亚洲精品久久777777,亚洲成色www久久网站夜月,日韩人妻无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您現在的位置:233網校>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經濟法學習筆記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二章重、難點及典型例題

來源:233網校 2012年8月17日

十六、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2010年判斷題】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5種情形: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特殊情況下,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1.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情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因提起僻散而收購股份
(1)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以公司為被告。
(2)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
(3)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例題15·判斷題】A有限責任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位股東,現在甲乙丙決定解散公司,但是持股20%的丁股東不同意解散,丁主張由于沒有得到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所以此時不可以解散公司。丁的主張是正確的。( ?。?BR>【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的解散。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解散屬于股東會的特剮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本題中丁的主張不成立,公司可以解散的。
(三)公司解散時的清算
1.清算組成立
(1)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情形: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②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2.清算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組成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選組成
(3)人民法院指定
①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③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3.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申報: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關于通知和公告以及債權申報期限的總結

通知或者公告期限

債權人要求擔保,清償、申報債權期限

通知

公告

接到通知的債權人

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

個人獨資企業

15日內

30日內

60日內

合伙企業

10日內

60日內

30日內

45日內

公司

解散

10日內

60日內

30日內

45日內

合并

10日內

30日內

30E1內

45日內

減少注冊資本

10日內

30日內

30日內

45日內

相關推薦: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情分析(2008-2011)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各章知識點匯總
考試專題: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章節突破試題  試題專訓

考試大考友交流天地,共享考試經驗

相關閱讀
主站蜘蛛池模板: 湟源县| 砚山县| 尼勒克县| 镇巴县| 阿勒泰市| 兴城市| 五大连池市| 固原市| 灵寿县| 永清县| 成安县| 丰台区| 楚雄市| 德庆县| 南召县| 镶黄旗| 家居| 沽源县| 舟曲县| 宣武区| 元谋县| 横峰县| 锦屏县| 定南县| 江源县| 石林| 桑植县| 黔东| 兴山县| 新河县| 海原县| 阿鲁科尔沁旗| 凤阳县| 府谷县| 朝阳县| 光山县| 房产| 芜湖市| 白玉县| 黄浦区| 横山县|
登錄

新用戶注冊領取課程禮包

立即注冊
掃一掃,立即下載
意見反饋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