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2010年、2011年單選題】
(一)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二)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的重要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
1.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2.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3.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鏈接】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四)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鏈接】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鏈接】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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