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1)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3)行使抗辯權之當事人無先為給付義務,即雙方的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或者是當事人約定同時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對履行順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根據交易習慣不能確定。
(4)須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合同債務。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后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
(4)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
2、后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后履行抗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1、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
(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
(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5)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擔保。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沒有確切證據而行使不安抗辯權,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中止履行:即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中止先為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免給對方造成損失,也便于對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應的擔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
通常會考: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含義
②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
③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單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貨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貨物。后來乙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對于乙公司提出的給付請求權,甲公司擬行使不安抗辯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不安抗辯權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有確切證據證明乙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B、乙公司提供相應擔保的,甲公司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
C、甲公司可以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直接解除合同
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