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行為并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權人減少財產行為的權利。
1、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有效的債權。
(2)債務人實施了處分其財產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4)對于債務人有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以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若第三人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取得財產的行為。《合同法》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相反,債權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無償行為,不論第三人善意或惡意,債權人均得以請求撤銷。
2、撤銷權的行使
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因處分財產而危害債權的行為。
②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③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④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3、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第三人應向債務人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
第三人返還或折價補償的財產構成債務人全部財產的一部分,債權人對于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的權利。
通常會考:
①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②撤銷權的行使
③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銷權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B.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C.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D.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