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續履行
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合同的約定,即實際履行合同。繼續履行合同既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又是一種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二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前者如以具有人身性質的勞務為債務的,后者指履行費用大大超過實際履行合同所能獲得的利益;(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補救措施:受損害方可以根據受損害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
(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或根據合同約定應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支付違約金
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注意:
1、合同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非違約方遭受的損失的,非違約方仍然可以向違約方請求賠償損失。但原則上,非違約方獲得的賠償應與其實際受到的損失大致相當。
2、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二者不能同時主張。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五)定金責任
1、定金的概念與種類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 方向對方給付 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合同的擔保 定金既可以作為擔保方式,也可以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方式
定金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有以下種類:
( 1 )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指定金設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的履行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債務履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主合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主合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 )成約定金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 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 同已 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 )解約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 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2、定金的生效
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 20% 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收受定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
3、定金的效力
(1)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2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此定金責任被稱為"定金罰則"。
(3 )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二者不能同時主張。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通常會考:
①繼續履行
②采取補救措施
③賠償損失
④支付違約金
⑤定金責任——定金罰則的適用
【注意】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二者不能同時主張。(2選1)
(單選題)陳某向王某購買貨物,價款為10萬元,合同簽訂后,陳某向王某支付了2萬元作為定金。交貨期限屆滿后,因為第三方供貨遲延,致使王某只向陳某支付了一半的貨物,陳某因此主張適用定金罰則,要求王某承擔定金責任,王某不同意。下列關于是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表述中,符合擔保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不適用定金罰則,因為是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B.適用定金罰則,因為王某未完全履行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C.不適用定金罰則,因為王某已經履行了部分債務
D.適用定金罰則,因為王某未完全履行合同,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承擔定金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