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考試時間為9月9日-11日,離考試越來越近!眾所周知,中級經濟法關鍵在記住法條,然后勤看勤背,為了幫助大家攻克中級經濟法條,233網校學霸君為大家整理了《中級經濟法》法條,趕緊來學習吧!
中級經濟法法條: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考點1】物權的效力
1、物權的優先效力
【多個物權間】包括并存于同一標的物上的物權之間的效力優劣順序 |
【物權和債權】物權和債權均指向同一標的物時,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
(1)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原則:時間在先,權利在先 | 例:同一房屋之上,先登記設立的抵押權效力優先于后登記設立的抵押權 |
例外 | 2-1限制物權優先于所有權 所有權人自愿或依法接受在其所有權上的限制 |
2-2 法律的特別規定 ①登記的動產抵押 > 未登記的動產抵押 ②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
(2)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①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法理 | 物權的對世性強于合同相對性: 第一人將房屋借用(不是租賃)給第二人,借用期間約定為2年。借用關系確立半年后,第一人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并進行了產權轉移登記。 所以,第三人可以要求第二人從房屋搬離。 |
②物權優先于債權的例外 | A.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
B.先租后抵(抵押不破租賃) 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 |
C.經預告登記的債權(見不動產物權變動) |
2、物權的追及效力
指物權設立后,其標的物不論輾轉至何人之手,物權人都有權追及標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該物(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物權的妨害排除力(物權請求權)
排除他人妨害,恢復物權人對物正常支配的效力。
【考點2】物權的變動
1、物權變動的概念
物權的發生 | 1-1原始取得:指非依據他人既存的權利而獨立取得物權 如基于無主物之先占、拾得遺失物、添附、善意取得等取 |
1-2繼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 ①移轉繼受取得:物權主體的變更(買賣、贈與) ②創設繼受取得:在既存物權人的權利上,創設限制物權 (如在他人房屋所有權上,設立取得抵押權) | |
物權的變更 | 物權客體、內容部門的改變 (建設用地使用權存續期間的延長、建筑物占地面積的增減) |
物權的消滅 | 3-1絕對消滅 因標的物滅失而物權自身不存在 |
3-2相對消滅 實為物權主體的變更,指物權與原主體相分離,但物權本身并未消滅,。 |
2、物權變動的原因
(1)引起物權變動的 法律行為 ,主要有買賣、互易、贈與、遺贈,以及設定、變更、終止他物權的各種法律行為。
【注意】物權變動=法律行為 + 動產交付 or 不動產登記
(2)法律行為之外的 法律事實 ,主要有添附、法定繼承、無主物的取得、善意取得,以及征用、沒收、罰款等。
3、物權變動的公示與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強】
含義 | 將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用可由外部辨識的方法公開向社會公眾顯示 |
動產交付:動產占有的移轉 | |
不動產登記: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變動事項 | |
立法理由 | 對世性涉及的義務人范圍大,只有具備可由外部辨識的公示特征,才能明確權利邊界,防止對第三人侵害 |
內容 | Ⅰ、不動產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 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意】不動產登記生效的例外: ①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以登記對抗為要件 ②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法律文書或征收決定、繼承、事實行為 ③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Ⅱ、動產設立和轉讓自交付生效 |
2、公信原則【強】
含義 | 既以登記、交付為公示方法,即使此表征與真實的權利不符,對于信賴此公示方法而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法律應對其信賴予以保護,即保護基于信賴公示方式進行物權交易的善意第二人 |
法理 | 商品交換要求及時、可靠地將商品的物權移轉給受讓人,但受讓人不可能在交易前均對出讓人的處分權詳盡調查,出讓人以合法方式彰顯自己有處分權,受讓人即可對此予以信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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