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上述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②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話召開前公開承諾配股份的數量
③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通常會考:
①配售股份數量的計算
②誰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③采用什么方法發行?
④若配股不成功的,該怎么返還給已認購的股東?
(單選題)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主板上市公司配股條件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A、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B、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C、采用代銷方式發行
D、采用包銷方式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