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據抗辯的概念。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的一種權利,是債務人保護自己的一種手段。
(2)票據抗辯的種類:根據抗辯原因及抗辯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可分為兩種:
①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
②對人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系有關。
(3)票據抗辯的限制
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②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持票人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通常會考:對物抗辯、對人抗辯、票據抗辯的限制
(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據抗辯的情形是( )。
A.票據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B.票據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C.票據債務人的簽章被偽造
D.票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