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以房屋為租賃標的物的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2)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4)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2、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2)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3)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3、承租人的優先權
(1)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通常會考:
①房屋租賃合同效力
②出現“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的情形的處理
③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
④房屋租賃中承租人的優先權(哪些情形不得主張的)
(多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種特殊情形包括( )。
A.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B.出租人將租賃房屋出售給其大學同學
C.租賃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D.出租人將租賃房屋出售給其侄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