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據的偽造。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
注意: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2)票據的變造。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
有些行為與票據的變造相似,但不屬于票據的變造:
①有變更權限的人依法對票據進行的變更,這屬于有效變更,不屬于票據的變造;
②在空白票據上經授權進行補記的,由于該空白票據欠缺有效成立的條件,此等補記只是使票據符合有效票據的條件,不屬于票據的變造;
③變更票據上的簽章的,屬于票據的偽造,而不屬于票據的變造。
通常會考:
①票據的偽造和變造各自的含義
②票據偽造的責任承擔
③票據變造的責任承擔
(單選題)下列關于票據的偽造及責任承擔的表述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A、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實簽章人可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B、票據被偽造人應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發票據的行為屬于票據偽造
D、票據偽造人應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選項BD:票據偽造的,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選項C:票據的偽造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者虛構人的名義進行出票行為,如在空白票據上偽造出票人的簽章或者盜蓋出票人的印章而進行出票;后者是指假冒他人名義進行出票行為之外的其他票據行為,如偽造背書簽章、承兌簽章、保證簽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