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概述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特征:第一,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第二,見票即付。
2、支票的種類。
(1)現金支票。支票正面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2)轉賬支票。支票正面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普通支票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有該劃線標志的支票,也稱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二)支票的出票
1、支票出票的概念。
出票人簽發支票并交付的行為即為出票。其簽發支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開立賬戶。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2)存入足夠支付的款項。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
(3)預留印鑒。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2、支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字樣,這是支票文句的記載事項;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這是支票有關支付文句的記載事項,我國現行使用的支票記載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上列款項請從我賬戶內支付”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注意: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兩項絕對記載事項:一是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2)相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二是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1)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3)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4、出票的效力:應該承擔的責任:
一是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
二是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當日足額付款。
(三)支票的付款
支票屬見票即付的票據。若有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請求付款時,必須為付款提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2、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付款人在對支票進行審查之后,如未發現有不符規定之處,即應向持票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通常會考:可以授權補記的內容、付款提示期限、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支票的下列記載事項中,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的有(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稱
C.票據金額
D.付款人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