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考試時間為9月9日-11日,離考試越來越近!眾所周知,中級經濟法關鍵在記住法條,然后勤看勤背,為了幫助大家攻克中級經濟法條,233網校學霸君為大家整理了《中級經濟法》法條,趕緊來學習吧!
中級經濟法法條: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點1】票據簽章及記載事項
1、票據簽章
(1)簽章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絕對記載的事項,如無該項內容,票據行為即為無效
(2)法人的簽章:
①一般規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A.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 + B.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②具體規定:
A. 銀行匯票 的出票人、銀行承兌 匯票的承兌人:該銀行匯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or代理人簽章
B. 商業匯票 的出票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or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C. 銀行本票 的出票人:該銀行本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or代理人簽章
D. 支票 的出票人、商業承兌 匯票的承兌人:預留銀行的簽章
【注意】上述ABC未加蓋專用章,D未加蓋預留章的: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應試技巧】記住D,其余ABC類似
(3)簽章不符合規定:
①出票人——票據無效;
②承兌人、保證人、背書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章無效
2、票據記載事項
(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考點2】票據的取得
1、主要形式:
(1)出票取得:接受出票人簽發;(2)轉讓取得:接受背書轉讓;(3)因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
2、取得票據,并享有票據權利: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例外】雖“稅收、繼承、贈與”無對價可取得票據,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3、取得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
【考點3】票據權利的補救
1、掛失止付
(1)對象: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②支票;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程序
①不是補救的必經措施,最終都需通過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解決;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公示催告
(1)申請主體: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2)受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發出的止付通知,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原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要承擔票據責任。
(3)公告: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4) 判決:A、申報→終結催告,去訴訟; B、無申報→1個月內申請除權判決,依據判決付款。
3、普通訴訟
(1)被告一般是付款人
【注意】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時,也可將其他票據債務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作為被告。
(2)訴訟請求的內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的到期日或判決生效后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
(3)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供所喪失票據的有關書面證明。
(4)失票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擔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喪失票據票款后可能出現的損失。擔保的數額相當于票據載明的金額。
(5)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而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院,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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