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重要性比較低,難度也比較小,因此對眾位考生來說本章是比較輕松的一章。
一、或有事項的特征:
1.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如果把或有事項比作一棵大樹的話,那么它的根是在過去,而不是在未來。
2.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或有事項就是或許有的事項,如果結果確定的話,“或許”兩個字就可以去掉了。
3.由未來事項決定。如果把或有事項比作一棵大樹的話,它未來是否能夠枝繁葉茂,那就要由時間來證明了。
二、與或有事項相關義務確認的條件: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當企業無法采取措施避免承擔某項義務時,該義務就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這種義務分兩種類型: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法定義務是法律層面的義務,如果企業不履行該義務就要受到追究法律責任。推定義務是道德層面的義務,如果企業不履行該義務就要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但不會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
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里牽扯到一個可能性的問題,客觀的可能性不同,其主觀的文字表述也不一樣,具體如下(可能性用K表示):
(1)基本確定:100%>K>95%
(2)很可能:95%≥K>50%
(3)可能:50%≥K>5%
(4)極小可能:5%≥K>0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該義務的金額不僅要能夠計量,而且要能夠可靠地計量。
三、預期可獲得補償的會計處理。A企業因對B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部分)預期由C企業補償,且該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A企業能夠收到時,A企業才能將該補償金額作為資產單獨確認。需要注意的是,確認的補償金額應小于或等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四、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這里需要先清楚兩個概念:待執行合同和虧損合同。
待執行合同包括兩種情況: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合同;合同各方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注意第二種情況中的“同等”二字,如果是合同各方部分地履行了不同等義務的合同,那么該合同就不屬于待執行合同。
虧損合同是指一旦履行合同義務其所發生的成本將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其會計處理分四種情況:
1、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需要去管它。
2、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在這種情況下,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如果滿足預計負債確認的條件,企業應將其確認為預計負債。
3、在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情況下,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企業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
4、在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情況下,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如果滿足預計負債確認的條件,企業應將其確認為預計負債。
五、重組義務的會計處理。首先,判定企業是否承擔了重組義務。判定標準有兩個: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上述兩個標準必須同時滿足。
然后,判定企業承擔了的重組義務是否能夠確認為預計負債。判定標準有三個: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上述三個標準也必須同時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