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模式的變更
為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只有在房地產市場比較成熟、能夠滿足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從成本模式計量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會計政策變更,是指企業對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項由原來采用的會計政策改用另一會計政策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企業可以變更會計政策:1.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2. 會計政策的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處理,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企業變更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定的,應當按照計量模式變更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按照已計提的折舊或攤銷,借記“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按照原賬面余額,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按照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等科目。
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在極少數情況下,采用公允價值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的企業,有證據表明,當企業首次取得某項投資性房地產(或某項現有房地產在完成建造或開發活動或改變用途后首次成為投資性房地產)時,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不能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該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直至處置,并且假設無殘值。但是,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的企業,即使有證據表明,企業首次取得某項投資性房地產時,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該企業仍應對該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此段為調整位置的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