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有成本和公允價值兩種模式,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滿足特定條件時也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但是,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遵循以下會計處理規定。
1. 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按期(月)計提折舊或攤銷,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
2. 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3. 投資性房地產存在減值跡象的,適用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經減值測試后確定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投資性房地產,其減值損失在以后的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例4-5】 甲公司將移一棟寫字樓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假設這棟辦公樓的成本為72 000 000元,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使用壽命為2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經營租賃合同約定,乙公司每月等額支付甲公司租金400 000元。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 每月計提折舊
每月計提的折舊 = (72 000 000÷20)÷12 = 300 000(元)
借:其他業務成本——出租寫字樓折舊 300 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300 000
(2) 每月確認租金收入
借: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 40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出租寫字樓租金收入 4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