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無形資產出售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表明企業放棄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應將所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產處置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出售無形資產確認其利得的時點,應按照收入確認中的相關原則進行確定。
出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額,借記“累計攤銷”科目;原已減值減值準備的,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
【例6-5】 甲企業出售一項商標權,所得價款為1 200 000元,應交納的營業稅為60 000元(不考慮其他稅費)。該商標權成本為3 000 000元,出售時已攤銷金額為1 800 000元,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為300 000元。
甲企業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 200 000
累計攤銷 1 800 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標權 300 000
貸:無形資產——商標權 3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60 000
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 24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