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形資產報廢
如果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例如,某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或超過法律保護期,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則不再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應將其報廢并予以轉銷,其賬面價值轉作當期損益。
轉銷時,應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額,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無形資產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例6-6】 甲企業原擁有一項非專利技術,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預計使用期限為10年。現該項非專利技術已被內部研發成功的新技術所替代,并且根據市場調查,用該非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已沒有市場,預期不能再為企業帶來任何經濟利益,故應當予以轉銷。轉銷時,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成本為9 000 000元,已攤銷6年,累計計提減值準備2 400 000元,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殘值為0。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因素。
甲企業的賬務處理為:
借:累計攤銷 5 400 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專利權 2 400 000
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 1 200 000
貸:無形資產——專利權 9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