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券資格的申請材料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申請表(詳見附表1);
(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執業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四)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提出申請上月末注冊會計師情況表(詳見附表2);
(五)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機構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后附的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六)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詳見附表3);
(八)自上年末至提出申請上月末凈資產、職業風險基金變動情況說明。
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協議復印件。
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第四款規定情形,且自吸收合并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一年的,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九)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協議復印件;
(十)合并前吸收方質量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十一)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合并協議簽署日合并各方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十二)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發生合并行為上一年度吸收方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十三)自發生合并行為上年末至合并基準日上月末凈資產、職業風險基金變動情況說明;
(十四)合并前吸收方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十五)發生合并行為上一年度吸收方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
屬于最近3年內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決議、合伙人會議決議、合伙人情況匯總表、合伙協議和轉制批準文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完整負責。
財政部、證監會對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采取抽查工作底稿、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