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并、分立和轉制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后存續或者分立后存續,并且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資格繼續有效。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合并變更備案表(詳見附表4)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分立變更備案表(詳見附表5);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分立協議復印件;
(三)合并、分立后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合并、分立后工商變更登記日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五)合并、分立后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六)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并、分立基準日資產負債表的審計報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設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具有證券資格。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并且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資格繼續有效,轉制前因執業問題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后的事務所承擔。
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含分所負責人);
(二)自設立第二年起,業務收入應當不少于3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