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重大事項報備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回證券資格證書,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變更登記表(詳見附表6);
(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材料和證券資格證書后換發新的證券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地址、主任會計師(首席合伙人)、合伙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證監會備案(詳見附表7)。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或撤銷分所,應當在分所工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證監會報送有關情況(詳見附表8)。
五、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報備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詳見附表9);
(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對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上述制度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上年末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五)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機構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后附的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客戶家數(含證監會已審核通過的IPO公司戶數)、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六)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七)上一年度證券業務情況表(詳見附表10);
(八)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
財政部、證監會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