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每日一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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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包括()等內容。 Ⅰ、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時的特別約定 Ⅱ、集合計劃的基本情況 Ⅲ、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條件 Ⅳ、集合計劃信息披露
A.Ⅰ、Ⅱ、Ⅲ、Ⅳ
B.Ⅱ、Ⅲ
C.Ⅰ、Ⅱ
D.Ⅲ、Ⅳ
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對客戶參與和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證券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業務資質、管理能力和業績等情況,應在合同和風險揭示書中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因喪失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2.證券公司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推薦業務,應當具備的業務資格為()
A.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B.財務顧問業務資格
C.證券保薦與承銷業務資格
D.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1)證券公司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推薦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具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資格;設立推薦業務專門部門,配備合格專業人員;建立盡職調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內核工作制度、持續督導制度及其他推薦業務管理制度;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公司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經紀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具備證券經紀業務資格;配備開展經紀業務必要人員;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制度、交易結算管理制度及其他經紀業務管理制度;具備符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交易技術系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3)證券公司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做市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設立做市業務專門部門,配備開展做市業務必要人員;建立做市股票報價管理制度、庫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風險監控制度及其他做市業務管理制度;具備符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術系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