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每日一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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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關于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禁止行為的說法,錯誤的是()
A. 不得挪用基金財產
B. 不得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收益
C. 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D. 不得公平的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2.自營、投資銀行、受托投資管理等業務部門的專業人員離崗后()月內不得從事面向公眾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A. 六
B. 三
C. 四
D. 二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與自身有利害沖突的下列情況下應當進行執業回避:
第一,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開發行證券的企業的承銷商或上市推薦人及其所屬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包括自有關證券公開發行之日起18個月內調離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不得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刊登或發布其為客戶撰寫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機構和個人名義等方式變相從事前述業務。
第二,證券公司的自營、受托投資管理、財務顧問和投資銀行等業務部門的專業人員在離開原崗位后的6個月內不得從事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第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知悉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有關證券有利害關系時,不得就該證券的走勢或投資的可行性提出評價或建議。
第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合理理由認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