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每日一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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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下列哪一種情形的,為公開發行( )。
Ⅰ、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Ⅱ、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150人的
Ⅲ、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Ⅳ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A.Ⅰ、Ⅱ、Ⅳ
B.Ⅰ、Ⅲ、Ⅳ
C.Ⅰ、Ⅱ、Ⅲ、Ⅳ
D.Ⅱ、Ⅲ、Ⅳ
1.公開發行的定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2.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程序和規則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計劃的份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 )。
A.50%
B.40%
C.30%
D.20
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計劃的份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20%。因集合計劃規模變動等客觀因素導致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被動超限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處理原則,依法及時調整。
集合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參與、退出時,應當提前5日告知客戶和資產托管機構。為應對集合計劃巨額贖回,解決流動性風險,在不存在利益沖突并遵守合同約定的前提下,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或退出集合計劃可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時告知客戶和資產托管機構,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