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每日一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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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資融券業務合同應當約定融資融券特定的()關系。
A.財產擔保
B.財產質押
C.財產托管
D.財產信托
1.當事人姓名、住所等相關信息。
2.訂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據。
3.對融資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賬戶、融資與融券交易、擔保物、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強制平倉等專業術語進行解釋或定義。合同還應當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的“客戶證券擔保賬戶”“客戶資金擔保賬戶”“授信賬戶”與《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中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資金賬戶”之間的對應關系作出解釋和說明。
4.合同應載明甲乙雙方對主體資格、交易資產來源、身份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等方面的聲明與保證。
5.合同應載明開立信用業務相關賬戶的有關內容。
6.合同應約定融資融券特定的財產信托關系,即信托目的、信托財產范圍、信托的成立和生效、信托財產的管理、信托財產的處分及信托的終止。
7.合同應約定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保證金比例及計算公式、保證金可用余額計算公式、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范圍和折算率、標的證券范圍等。
8.合同應約定甲方以事融資融券交易的信用額度、融資融券期限、融資利率和融券費用的確定方式及相應的計算公式等事項。
9.合同應對融資融券交易的主要業務操作環節加以約定。
10.合同應約定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維持擔保比例和計公式、補倉時間、補倉期限、補倉后應達到的維持擔保比例以及乙方要求甲方補倉的通知方式。約定內容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11.合同應約定乙方強制平倉的各類情形、平倉開始與停止條件、平倉順序等事項。合同還可以約定,如甲方逾期償還債務的,乙方將收取違約金,并明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12.合同應約定甲方清償債務的范圍、方式、期限以及債務清償后信用賬戶的處理方式等有關事項。
13.合同應約定在融資融券交易期間,當出現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和折算率調整;保證金比例與維持擔保比例調整;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資融券交易權限;司法機關對甲方信用證券賬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甲方信用證券賬戶記載的權益被繼承、財產細分或無償轉讓等特殊情況時,對尚未了結的融資融券交易的處理方式。
14.約定融資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權益處理事項。
15.合同應載明通知與送達的有關事項。
16.合同應明確載人因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技術系統異常事故;政策法規修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導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合同,免除其相應責任的條款。
17.合同應約定導致合同終止的各種具體情形。
18.合同應約定適用的法律和爭議處理方式(仲裁或訴訟方式選擇一種)。
19.合同應明確約定合同成立與生效條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數等事項。
20.合同應明確載明“乙方確認已向甲方說明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不保證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承擔甲方投資損失;甲方確認,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內容,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p>
合同還應規定,合同應由甲方本人簽署,當甲方為機構投資者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署。
2.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不利變化超過()的,應當向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A.15%
B.20%
C.5%
D.15%
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董事會簽署確認,向公司全體股東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并至少獲得主要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文件。
凈資本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20%以上不利變化或不符合規定標準時,證券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董事報告,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股東報告。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不利變化超過20%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和變化原因。
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或者不符合規定櫟準的,應當分別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1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問題成因以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
3.下列屬于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犯罪主體有()。
Ⅰ.證券公司
Ⅱ.商業銀行
Ⅲ.期貨交易所
Ⅳ.期貨經紀公司
A. Ⅰ、Ⅱ、Ⅳ
B. Ⅰ、Ⅲ、Ⅳ
C. Ⅰ、Ⅱ、Ⅲ
D. Ⅰ、Ⅱ、Ⅲ、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