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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習題練習(5.22)
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受聘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的,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Ⅰ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 5% Ⅱ最近 2 年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存在資產委托管理關系、相互提供擔保Ⅲ在并購重組中為上市公司的交易對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Ⅳ上市公司選派代表擔任財務顧問的董事
A.Ⅰ、Ⅳ
B.Ⅰ、Ⅱ、Ⅲ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受聘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的,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
(1)持有或者通道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財務顧問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財務顧問的董事;
(3)最近2年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存在資產委托管理關系、相互提供擔保,或者最近一年財務顧問為上市公司提供融資服務;
(4)財務顧問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有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5)在并購重組中為上市公司的交易對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6)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獨立董事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不得同時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或者與收購人的財務顧問存在關聯關系;
(7)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2.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在( )范圍內轉讓
A.機構投資者
B.中小投資者
C.合格投資者
D.專業投資者
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并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或轉讓,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并按照規定承銷或自行銷售,或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問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柜臺轉讓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
3.除了法律及行政法規外,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涉及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還包括( )
Ⅰ.《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Ⅱ.《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Ⅲ.《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Ⅳ.《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
A.Ⅱ、Ⅳ
B.Ⅰ、Ⅱ、Ⅲ、Ⅳ
C.Ⅰ、Ⅱ、Ⅲ
D.Ⅲ、Ⅳ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涉及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包括《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努指引》《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