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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習題練習(5.18)
1.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下列關于普通投資者享有的特別保護,體現在()。
I、信息告知 II、本金保障III、風險警示 TV、適當性匹配
A.I、III、
B.I、III、TV
C.I、TV
D.I、II、III、TV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對于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應當至少體現在以下方面:
(1)信息告知。確保所告知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進行介紹,幫助普通投資者理解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投資標的和結構、收益以及風險特征等,以幫助普通投資者選擇適當的金融產品或服務。
(2)風險警示。更為充分的風險警示,包括為普通投資者提供風險揭示材料,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在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的,應當全過程錄音錄像等。
(3)適當性匹配。提供明確具體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并通過書面或電子方式進行留痕。
2.關于證券公司股東出資的規定,以下說法錯誤的有()。
I、證券公司股東只能用貨幣出資
II、證券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轉為證券公司股權
III、證券公司股東的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 30%
TV、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可以聘請不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A.I、III、TV
B.I、II、III、TV
C.I、II、TV
D.I、III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但是,在證券公司經營過程中,證券公司的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為證券公司股權的,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3.根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Ⅰ.未履行出資義務
Ⅱ.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Ⅲ.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Ⅳ.發生合伙協議未約定的事由但對合伙企業有負面影響
A.Ⅲ、Ⅳ
B.Ⅱ、Ⅳ
C.Ⅰ、Ⅲ
D.Ⅰ、Ⅱ、Ⅲ、Ⅳ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義約定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