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每日一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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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現()情形時,普通合伙人不能當然退伙
A.合伙人的法人申請破產
B.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C.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D.普通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
實踐中,退伙包括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種情形。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己的主觀意愿主動提出退伙而退出合伙企業,失去合伙人資格;法定退伙是指因法定情形的出現,合伙人資格當然消失,又被稱為當然退伙;除名退伙,是指出現法定或約定事由時,其他合伙人作出決議將某一合伙人除名,其該名合伙人失去合伙人資格。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下列關于基金財產的說法,不正確的選項是()
A.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B.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C.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D.基金管理人因被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1.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獨立于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自有財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4.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5.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非因投資人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上述第4項和第5項體現了基金財產債權債務的獨立性,關于基金財產債權債務獨立性的意義將在下文單獨論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的罰款、罰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3.公司的經營范圍由()規定,并依法登記。
A.董事會決議
B.發起人協議
C.股東大會決議
D.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或活動的基本準則。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