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每日一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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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Ⅰ、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2個普通合伙人
Ⅱ、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Ⅲ、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Ⅳ、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Ⅴ、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A.Ⅰ、Ⅱ、Ⅳ、Ⅴ
B.Ⅱ、Ⅲ、Ⅴ
C.Ⅰ、Ⅱ、Ⅲ、Ⅳ
D.Ⅱ、Ⅲ、Ⅳ、Ⅴ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區別在于:
1.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方面
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出資人均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2.合伙人數量方面
普通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2人以上,無上限規定;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1個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權利方面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委托1個或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中的事務。
4.利潤分配方面
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而有限合伙企業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5.競業禁止方面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關聯交易方面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7.出資份額出質方面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質行為無效;有限合伙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似其出資份額出質的除外。
2.下列屬于證券公司可以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的業務的是( )。
Ⅰ.代理開立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賬戶
Ⅱ.與小額貸款公司合作,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Ⅲ.推薦企業掛牌和展示
Ⅳ.提供財務顧問的服務
A.Ⅰ、Ⅱ、Ⅲ、Ⅳ
B.Ⅰ、Ⅱ、Ⅳ
C.Ⅱ、Ⅳ
D.Ⅲ、Ⅳ
1.證券公司可以參股、控股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可以經證券公司批準并在授權范圍內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相關業務。
2.證券公司可以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以下業務:
(1)推薦企業掛牌;
(2)承銷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推薦本公司承銷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轉讓;
(3)代理開立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賬戶;
(4)為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開戶的合格投資者買賣證券提供居間介紹服務;
(5)利用自有資金或依法管理的資產管理等產品投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證券;
(6)為證券的非公開發行組織合格投資者進行路演推介或其他促成投融資需求對接的活動;
(7)為合格投資者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和盡職調查信息;
(8)與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開展業務合作,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9)改制輔導、管理培訓、管理咨詢、財務顧問等相關服務;
(10)推薦企業展示;
(11)中國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證券公司作為運營機構股東或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上述業務,應當遵守證券行業監管和自律規則以及區域性股權市場相關的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