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每日一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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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證券公司()應對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質詢和調查,并提出整改意見。
A. 總經理
B. 合規總監
C. 財務總監
D. 首席風險官
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從業人員應當依法接受以下監督管理:
1.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3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證券業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并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2.從業人員取得執業證書后,辭職、不為原聘用機構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與原聘用機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10日內向協會報告,由證券業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取得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變更聘用機構的,新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10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由證券業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3.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4.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受到聘用機構處分的,該機構應當在處分后10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5.證券業協會、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進行后續職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6.證券業協會依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定的從業資格考試辦法、考試大綱、執業證書管理辦法以及執業行為準則等,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7.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進行資格公示和執業注冊登記管理。
2.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采取下列( )措施。
Ⅰ提高保證金
Ⅱ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Ⅲ責令客戶買入或賣出
Ⅳ暫時停止交易
A. Ⅰ、Ⅲ、Ⅳ
B. Ⅰ、Ⅱ、Ⅳ
C. Ⅰ、Ⅱ、Ⅲ
D. Ⅱ、Ⅲ、Ⅳ
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①提高保證金;
②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③限制會員或者容戶的最大持倉量;
④暫時停止交易;
⑤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異常情況消失后,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